目前分類:汽車檢驗Q&A (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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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本項檢驗是依據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88條辦理,檢驗原則說明如後:
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,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,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,伸出車尾部分
,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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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檢合格後,檢驗人員會在行照上填具檢驗當天日期、下次定檢日期,並在"經辦機關"欄中加蓋合格簽證章
。如檢驗不合格時,請於一個月內辦理覆驗。(七日內覆驗合格者免再收檢驗費) 若無法及時辦理覆驗,可
辦理報停、繳銷或報廢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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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實施臨時檢驗時需攜帶:
1. 行車執照
2.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(自用小型車得免附)
3. 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
4. 臨檢通知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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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交通部函示,車輛於失竊後尋回均須辦理檢驗後,始得使用,所以失竊尋回後,須帶汽(機)車新領牌照
登記書、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及警察單位開具之尋獲證明單,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合格
後,始得使用該車輛或辦理其他異動。
補發機車行照規費150元,汽車行照規費200元。車輛若有違規、欠繳費用,須先作結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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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。

一般定期檢驗可至  [全台監理機關]  及  [民間代檢公司]  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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