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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檢合格後,檢驗人員會在行照上填具檢驗當天日期、下次定檢日期,並在"經辦機關"欄中加蓋合格簽證章
。如檢驗不合格時,請於一個月內辦理覆驗。(七日內覆驗合格者免再收檢驗費) 若無法及時辦理覆驗,可
辦理報停、繳銷或報廢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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